【牛】石家莊醫(yī)療事故糾紛律師 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就是【張藝】
張藝律師,男,1974年8月出生,河北典范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全國律師協(xié)會成員,黨員,河北省優(yōu)秀刑事辯護律師。張藝律師擅長公司法律服務,代理各類刑事、經濟、房產、涉外案件,對婚姻家庭、侵權糾紛案件也有獨到的經驗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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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男,1935年出生,2009年2月1日去世。王一有四女一子,兒子王立于2003年3月去世,育有一女王冰。大女兒王新于1985年去世,育有一子李明。二女兒王民、三女兒王強,經常照顧王一生活起居。小女兒王杰移居美國。1995年5月王一與趙莉再婚,趙莉育有一子楊明、一女楊霞,時年楊明23歲,已婚
。楊霞23歲,已婚。王一去世時留有遺產房屋一套,系王一1993年購買,存款15萬元。王一去世后單位下發(fā)住房補貼12萬元及死亡撫恤金8萬元尚未領取。王一去世前未留遺囑。2009年10月,趙莉全部支取王一名下存款,12月起訴要求分割房屋、住房補貼等財產。審理中,王杰書面表示放棄繼承權。
一、楊明與楊霞有無繼承權
確定楊明與楊霞有無繼承權的關鍵,是楊明與楊霞與王一是否形成事實撫養(yǎng)教育關系。
撫養(yǎng)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這是《婚姻法》第27條第二款的應有之義,因為需要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雖然在現(xiàn)實中,有繼子女已經成年,但繼父母對其學業(yè)、事業(yè)予以照顧或資助的情況存在,但正如親生父母對親生子女成年之后沒有法定的扶養(yǎng)義務一樣,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這種照顧或資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yǎng)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至于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成年繼子女對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進行贍養(yǎng)扶助是符合社會道義的,但成年繼子女并沒有接受繼父母的撫養(yǎng)教育,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擬制血親條件,而且此時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yǎng)扶助不是法定義務,不能因此認定形成雙方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一旦認定就等于雙方形成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種贍養(yǎng)義務便成為法定義務,顯然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在這種情況下的權利義務不對等的。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生活、學習沒有任何關心、照顧、培養(yǎng),不宜認定雙方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撫養(yǎng),簡單地說,就是“保護并教養(yǎng)”,強調長輩對晚輩的教育和保護,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所以撫養(yǎng)教育關系一般需要在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親生父母一樣,繼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學習、身體、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這才是撫養(yǎng)的真實含義。
第三,撫養(yǎng)事實持續(xù)足夠長的時間。對于究竟維持多長時間,法律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教授認為應當是五年。
二、遺產范圍 1、存款15萬元。 2、房產一套
三、繼承份額的確定
1、關于房產,因系王一婚前財產,趙莉與其他繼承人份額均等,又由于小女兒王杰長期移居國外,贍養(yǎng)較少,應當少分,審理中,王杰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因此房產由趙莉與其他繼承人均分。
2、關于存款,應當由諸繼承人均分。
法院判決: 一、王一名下房產評估做價85萬元,由各繼承人均分,每人17萬元。
二、王一名下存款15萬元,各繼承人均分,每人3萬元。 三、住房補貼各繼承人均分,每人2.4萬元。
四、撫恤金按撫恤金發(fā)放辦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