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噸耐高溫吊鉤秤
各種誤差應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測試,當測定一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也應保持穩(wěn)定在接近正常值。
5.1.3.2 化整誤差的消除
應消除任何包含于數(shù)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
5.1.3.3 凈重值的最大允許誤差
最大允許誤差均適用于除皮后的凈重值,預置皮重值除外。
5.1.4 誤差分配
對電子吊秤各模塊單獨測試時,應按JJG555-1996中4.4.4規(guī)定進行誤差分配。
5.1.4 檢定時的測試
提交測試的電子吊秤應進行整機測試。
5.2 稱量結(jié)果間的允許誤差
不管稱量結(jié)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稱量結(jié)果的誤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最大允許誤差。
5.2.1 重復性
對同一載荷,多次稱重結(jié)果之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5.2.2 旋轉(zhuǎn)
載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圍內(nèi)旋轉(zhuǎn)任意角度,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1.1的規(guī)定。
5.2.3 偏載
多懸吊點的電子吊秤應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規(guī)定。
5.2.3 多指示裝置
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
5.3 檢定標準器
檢定電子吊秤用的標準器的誤差,應不大于電子吊秤相應稱量最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標準砝碼的替代,應符合JJG555-1996中4.6.2規(guī)定。
5.4 鑒別力
在處于平衡狀態(tài)的電子吊秤的吊鉤或其他承載器上輕緩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碼時,原來的示值應不變。
5.5 由影響量和時間引起的變化量
電子吊秤應在滿足5.1、5.2、5.4、5.5.3的要求。
5.5.1 溫度
20噸耐高溫吊鉤秤
如果在產(chǎn)品說明書中沒有沒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溫度,則電子吊秤應在-10~40ºC溫度范圍內(nèi)保持其計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溫度范圍不得小于30ºC
5.5.1.1
當環(huán)境溫度每相差5ºC時,秤零點或零點附近示值變化應不大于一個檢定分度值e
5、5、2 供電電源
電子吊秤使用電網(wǎng)電源供電部分,在電源出現(xiàn)下述變化時仍能符合計量要求。
a 按電子吊秤規(guī)定的電壓變化-15%-+10%;
b 按電子吊秤規(guī)定的頻率變化+—2%
使用電池供電部分,當電池欠壓而可能是示值誤差超過最大允許誤差時應有報警指示或自動停止工作。
5、5、3 時間
5、5、3、1 當任一載荷加在秤上,平衡穩(wěn)定后立即讀到的視值于其后30min內(nèi)讀到的視值之差應不大于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5、5、3、2 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載荷后,視值剛一穩(wěn)定其回零偏差應不大于0.5e
5.5.4 電子吊秤在經(jīng)受JJG555-1996中8.4.3規(guī)定的干擾時,干擾與無干擾的質(zhì)量示值之差不應超過e或能覺察出顯著干擾誤差并應作出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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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噸耐高溫吊鉤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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