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房時購房者應注意什么呢? 第一步:商品房具備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后,開發(fā)商應書面通知買受人。 首先發(fā)出該通知的時間要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內,其次該通知必須是書面形式,最后是發(fā)出該通知的時候,合同所規(guī)定交付條件應具備的文件均應完備。如果是僅僅是口頭通知或者在不具備交付條件的情況下發(fā)出的通知,均應視為無效的通知,購房者可以不予接受,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責任應由承擔。購房者應注意通知的有效性。 第二步: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而所購買商品房為住宅的,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根據合同規(guī)定,上述文件應當向購房者“出示”,購房者向開發(fā)商索要一份復印件到相關政府部門進一步核實后比較穩(wěn)妥,而不僅僅是簡單地看一眼。 第三步就是實際收房了,此時應注意的大多是建筑、裝修、裝飾方面的問題。 有些購房者經濟上之所以受到了損失,主要是沒有注意法律問題而匆忙入住,如已經超過交付日期、不具備相關文件、甚至是虛假文件等。根據實踐經驗,如果開發(fā)商通知入住的時候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而購房者實際入住就是實際接收了房屋,那么再以延遲交房來進行索賠就比較困難,這也是本文反復強調通知本身的合法有效以及相關文件的真實有效的原因。更為重要的是不經審查而匆忙入住有可能喪失退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