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營:酚醛保溫管,酚醛復合風管,酚醛屋頂隔熱板,酚醛彩鋼夾心板,酚醛墻體保溫板
您現(xiàn)在的位置: 辦公、文教 > 光學及攝像 > 相紙 > 廈門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供求信息
載入中……
[供應]酚醛泡沫屋頂隔熱板
點擊圖片放大
  • 產品產地:全國
  • 產品品牌:天利
  • 包裝規(guī)格:無
  • 產品數(shù)量:1
  • 計量單位:普通
  • 產品單價:0
  • 更新日期:2014-04-28 14:19:11
  • 有效期至:2015-04-28
  • 收藏此信息
酚醛泡沫屋頂隔熱板 詳細信息

產品介紹    酚醛屋頂隔熱板集防火、保溫雙重功效。防火等級最高可達A級,其優(yōu)異的防火性能可完全替代普通白泡沫。酚醛屋頂隔熱板導熱系數(shù)在0.025W/m.k左右,隔熱效果遠遠優(yōu)于傳統(tǒng)隔熱棉、隔熱膜、普通泡沫板等。同時,酚醛隔熱保溫板質輕、施工方便,安全環(huán)保,不會出現(xiàn)隔熱棉、石棉、玻璃棉接觸人體皮膚造成刺癢的情況,是絕佳的屋頂隔熱保溫材料。產品屬性    【1】酚醛泡沫復合A級屋頂隔熱板近些年來,因為建筑屋頂保溫隔熱材料引起的火災數(shù)不勝數(shù),越來越多的建筑工程項目屋頂隔熱保溫已明確要求采用難燃的保溫隔熱材料。而目前大多數(shù)建筑工程項目的屋頂隔熱材料大多采用聚氨酯、擠塑板等易燃材料,安全系數(shù)極低,市場急需一種既可以高效防火,保溫性能又好的屋頂隔熱保溫材料。酚醛隔熱保溫板集防火、保溫雙重功效,可耐150℃高溫,防火等級最高可達A級。導熱系數(shù)在0.025W/m.k左右,并且使用壽命高達30年,可以彌補聚氨酯、聚苯、巖棉等材料不能防火、保溫效能差、壽命短的缺陷。同時,酚醛板質輕、施工方便,更是絕佳的屋頂隔熱保溫材料。 【2】鋼結構廠房屋頂隔熱板 鋼結構廠房屋頂鋪設隔熱板的必要性:目前大多數(shù)鋼結構廠房屋頂采用彩鋼瓦楞板鋪設,沒有增加隔熱層,室外熱能大部分透過屋頂輻射進入室內,特別是夏天酷暑難當,給生產作業(yè)造成極大影響。因此,很有必要在鋼構廠房屋頂鋪設一層隔熱板。功能用途    【1】酚醛泡沫復合A級屋頂隔熱板近些年來,因為建筑屋頂保溫隔熱材料引起的火災數(shù)不勝數(shù),越來越多的建筑工程項目屋頂隔熱保溫已明確要求采用難燃的保溫隔熱材料。而目前大多數(shù)建筑工程項目的屋頂隔熱材料大多采用聚氨酯、擠塑板等易燃材料,安全系數(shù)極低,市場急需一種既可以高效防火,保溫性能又好的屋頂隔熱保溫材料。酚醛隔熱保溫板集防火、保溫雙重功效,可耐150℃高溫,防火等級最高可達A級。導熱系數(shù)在0.025W/m.k左右,并且使用壽命高達30年,可以彌補聚氨酯、聚苯、巖棉等材料不能防火、保溫效能差、壽命短的缺陷。同時,酚醛板質輕、施工方便,更是絕佳的屋頂隔熱保溫材料。 【2】鋼結構廠房屋頂隔熱板 鋼結構廠房屋頂鋪設隔熱板的必要性:目前大多數(shù)鋼結構廠房屋頂采用彩鋼瓦楞板鋪設,沒有增加隔熱層,室外熱能大部分透過屋頂輻射進入室內,特別是夏天酷暑難當,給生產作業(yè)造成極大影響。因此,很有必要在鋼構廠房屋頂鋪設一層隔熱板。其他說明    【1】酚醛泡沫復合A級屋頂隔熱板近些年來,因為建筑屋頂保溫隔熱材料引起的火災數(shù)不勝數(shù),越來越多的建筑工程項目屋頂隔熱保溫已明確要求采用難燃的保溫隔熱材料。而目前大多數(shù)建筑工程項目的屋頂隔熱材料大多采用聚氨酯、擠塑板等易燃材料,安全系數(shù)極低,市場急需一種既可以高效防火,保溫性能又好的屋頂隔熱保溫材料。酚醛隔熱保溫板集防火、保溫雙重功效,可耐150℃高溫,防火等級最高可達A級。導熱系數(shù)在0.025W/m.k左右,并且使用壽命高達30年,可以彌補聚氨酯、聚苯、巖棉等材料不能防火、保溫效能差、壽命短的缺陷。同時,酚醛板質輕、施工方便,更是絕佳的屋頂隔熱保溫材料。 【2】鋼結構廠房屋頂隔熱板 鋼結構廠房屋頂鋪設隔熱板的必要性:目前大多數(shù)鋼結構廠房屋頂采用彩鋼瓦楞板鋪設,沒有增加隔熱層,室外熱能大部分透過屋頂輻射進入室內,特別是夏天酷暑難當,給生產作業(yè)造成極大影響。因此,很有必要在鋼構廠房屋頂鋪設一層隔熱板。交易說明歡迎來電咨詢 歡迎到店參觀

同類型其他產品
免責聲明:所展示的信息由企業(yè)自行提供,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發(fā)布企業(yè)負責,浙江民營企業(yè)網對此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友情提醒:普通會員信息未經我們人工認證,為了保障您的利益,建議優(yōu)先選擇浙商通會員。

關于我們 | 友情鏈接 | 網站地圖 | 聯(lián)系我們 | 最新產品

浙江民營企業(yè)網 m.peada.cn 版權所有 2002-2010

浙ICP備11047537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