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發(fā)改委、人民銀行、中央編制辦于2013年5月17日針對全國地級市以上機構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將相關市場主體所提供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其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對守信者,應探索實行優(yōu)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對失信者,應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嚴格落實失信懲戒制度。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2)“十二五”規(guī)劃:“十二五”期間要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tǒng),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努力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相的社會信用環(huán)境,使誠實守信者得到保護、作假失信者受到懲戒。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抓緊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tǒng),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