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金牌商標
1981年初,金華地區(qū)食品公司獲悉,國家將舉辦首屆全國火腿國家質量獎評選,就由該公司副經理兼火腿科長龔潤龍著手整理資料,填寫共9頁1式3份的《1981年商業(yè)部優(yōu)質產品獎申請表》,于1981年4月30日經省商業(yè)廳轉請商業(yè)部推薦,參加國家質量獎評比。接著,金華地區(qū)食品公司從金華、東陽、永康、義烏、蘭溪等地火腿廠生產的火腿中,精心挑選出3只樣品,指派公司火腿科蔣正路作為我省唯一代表,參加當年5月在哈爾濱召開的評比會議。
不久,經肉制品專家評審,全國有代表性的3個知名火腿品牌得分是:浙江金華火腿94分、云南宣威火腿89分、江蘇如皋火腿87分,金華火腿獲金獎。不料,省食品公司以其是金華地區(qū)食品公司的上級為由,著手領取金華火腿的國家質量獎證書和金質獎牌。
可是,國家評優(yōu)還有規(guī)定,必須要有注冊商標的產品才能領取獲獎證書與金牌。省食品公司是一個管理機構,既無產品更無商標。后來經過了解,原來金華火腿的“金華”牌商標,已在當時《商標條例》尚無“縣以上地名不得作商標”規(guī)定的情況下,于1979年10月31日由浦江縣食品公司申報并獲準注冊。此時,省食品公司就給浦江縣食品公司發(fā)急電,內容大意是:火腿是省管商品,請速把注冊商標證書送到省食品公司。浦江縣食品公司在不明就里的情況下,就將注冊商標證書送到杭州,省食品公司就憑此領走金華火腿的獲獎證書與金質獎牌。
1981年,省食品公司為了長期占有金華火腿的金牌與商標,曾在蕭山會議上提出轉讓商標的要求,遭到浦江縣食品公司拒絕。接著,省食品公司以“三統一”的行政手段,派人到浦江,要浦江縣食品公司在《商標轉移申請書》上蓋章。浦江縣食品公司出于無奈只得依從。省公司是通過杭州工商局報國家商標局辦理無償轉移手續(xù)的。
再失回歸良機
1984年7月,省政府下發(fā)浙政發(fā)(1984)188號通知,《批轉省商業(yè)廳、財政廳〈關于調整食品企業(yè)管理體制的報告〉的通知》,宣布從1984年起,調整食品企業(yè)管理體制,除杭州、寧波、嘉興、金華4個肉聯冷凍廠和寧波商業(yè)冷藏輪運公司仍由省管理以外,其余均下放給市、地、縣管理。從1984年8月以后,金華各縣市食品公司的人、財、物,包括廠房、辦公用房、汽車等不動產,統統下放給縣、市所有。而作為無形資產的金牌與注冊商標,卻一直留在省食品公司。
第二次錯失回歸良機,是1992年該商標10年注冊期屆滿時。當時商標法還有續(xù)展審查程序,因此,國家商標局曾幾次推遲省食品公司的續(xù)展申請,如果金華方面堅持不同意,他們就無法續(xù)展。就在這一節(jié)骨眼上,有個縣竟以政府文件形式,向省里反映說“金華”牌火腿商標還是放在省里好。由于金華內部意見不一致,因而被省公司續(xù)展。待我們苦苦等到第二個10年續(xù)展期,商標法已取消續(xù)展審查程序,又一次被省食品公司輕而易舉地續(xù)展到2013年2月28日。
舉報“打假”不斷
從此,金華生產的火腿或者包裝上,出現“金華火腿”4個字連起來就是侵權,就要“打假”。比如“金華××火腿”、“××金華火腿”,或者市政府授予的“金華火腿王”、“金華火腿明星企業(yè)”等,而外地生產的火腿,只要向省食品公司交錢就可以標“金華火腿”4個字,并且先后出現過3次針對金華企業(yè)的“打假”浪潮。
第一次是1998年4月。省工商局商標處的一個12號便函,曾經被省食品公司好幾年用來舉報“打假”。因為這個便函認為,“金華××火腿”、“××金華火腿”等標志均為侵權。那幾年,省食品公司經常組織幾個人開展所謂市場調查活動,實際上是打假小分隊,使金華火腿企業(yè)頻受干擾。
第二次“打假”是2003年2月下旬。省食品公司拿到核準續(xù)展注冊證明以后,向杭州市工商局舉報。該局專門開會部署,對杭州各區(qū)、縣市場進行拉網式“打假”查處,凡不用“金華”牌商標的金華產火腿一律撤柜、查封,接著是罰款處理。江蘇、四川、廣東等也有類似行動。蘇州市一個區(qū)工商分局,對我市一家廠沒收商品20多萬元,罰款20萬元。
第三次“打假”是2004年3月9日。國家商標局作出《關于“金華火腿”字樣正當使用問題的批復》以后,根據修改后的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第49條規(guī)定,“××(商標)金華火腿”、“金華××(商標)火腿”屬于正當使用。這對金華火腿企業(yè)來講是特大好消息。但是,該批復又同時規(guī)定在使用時應當文字排列一致,字體、大小、顏色也應相同,不得突出“金華火腿”字樣。2004年4月,省食品公司即手持《批復》在市場上搜集所謂侵權產品,向工商部門舉報,進行查處。因為金華一些火腿企業(yè)是5月份才收到《批復》的,標志還來不及規(guī)范。
訴訟接二連三
以上海為中心的長江三角洲地區(qū)是金華火腿的主銷區(qū),其銷售量占總銷售量的30﹪以上。但從2001年以后,“金華”牌火腿在上海的銷售份額不斷下降。省食品公司曾到南京東路“泰康”等幾家大店推銷過“金華”牌火腿,均被婉拒。省食品公司就改用訴訟,于2003年7月27日委托律師從“泰康”買去1只永康四路火腿一廠生產的“真方宗”牌金華火腿,并于11月20日向上海市二中院狀告“泰康”銷售四路火腿一廠生產侵權商品。其實這是第三次訴訟中的一案,此前省公司已告過金華兩次。
第一次訴訟是1985年7月16日,省食品公司向金華市中院狀告當時的金華市火腿公司“雙龍”牌金華火腿。那時正值金華撤地建市的過渡時期,訴訟經過鮮為人知。這是金華法院判的、也是至今唯一的一次敗訴。
第二次訴訟是1994年12月28日,省食品公司向省高院狀告金華市金華火腿監(jiān)制局,在金華各火腿廠使用“金華火腿”標志,侵犯其商標專用權,要求賠償1200萬元。由于金華開展“還我金牌、還我商標”萬人簽名等多項強烈抗議活動,被迫撤訴并未開庭。
第三次訴訟,先是于2003年5月9日省食品公司向杭州市中院起訴,狀告受原產地保護的金華市食品公司“金環(huán)”牌金華火腿和市中興火腿食品廠“宗帥”牌金華火腿侵犯其商標專用權。2004年9月15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省食品公司敗訴。省食品公司不服,上訴至省高院,該上訴案于同年11月22日立案,12月16日開庭審理,12月23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是上海訴訟于2005年3月29日開庭審理,8月31日開庭宣判,省食品公司再次敗訴。這次省食品公司至今未上訴,現在判決已經生效。
政府協調無果
從1992年4月開始,金華市政府先后4次向省政府呈遞報告,要求將“金華”牌火腿商標轉歸我市。1995年1月23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還破例聯合簽章,以市委5號文件的形式向省里提出要求。2001年11月29日,市人大法工委也曾為此向全國人大法工委送過報告。2003年3月全國人大開會期間,我市全國人大代表還曾約見過國家工商總局和商標局領導,反映金華人民的呼聲。歷屆市政府領導都曾在市工商局領導陪同下,先后前往國家商標局,反映情況,提出要求。
省政府也曾為處理金華火腿商標糾紛,先后召開過兩次協調會議,并都形成《紀要》。第一次是1993年8月16日,第二次是1995年7月6日至7日。雖然兩次《紀要》都肯定商標權仍歸省食品公司,但第二次協調會議《紀要》明確規(guī)定:金華市包括所轄縣市范圍的“金華”火腿商標使用(約占總量的75﹪),由省食品公司依法委托金華商業(yè)集團公司管理。主要內容包括:“代理與金華市范圍內各生產企業(y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收取商標使用許可費,發(fā)放商標標志和包裝袋、腳圈、吊牌等,安排生產計劃、質量管理、生產定點等。”并規(guī)定:“省食品公司委托金華收取商標使用許可費,除必要的管理、廣告等費用交省食品公司外,其余部分用于金華市‘金華’火腿管理?!?/P>
據此,金華范圍的使用權已經回歸,可以使糾紛得到緩解,而10年來的實踐卻使人大失所望。直到2003年,年年置省政府協調會議《紀要》于腦后,仍由省食品公司主宰一切。從2004年冬天起,省食品公司單方面毀約,一腳踢開由金華市政府指定的受委托單位。
依法得到解決
金華火腿金牌與商標糾紛,十分明顯是計劃經濟遺留的歷史問題,是商標立法不完善造成的結果。現在,根據修改后的《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第49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據此,國家商標局于2004年3月9日發(fā)出第64號《關于“金華火腿“字樣正當使用問題的批復》,金華的火腿企業(yè)可以依法正當使用“××金華火腿”和“金華××火腿”,再加上浙江、上海兩地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金華多家企業(yè)的“××金華火腿”不構成侵權;原產地域產品和商標一樣受我國法律保護,不存在法大于規(guī)的問題。至此,金華人民和火腿企業(yè)為之力爭20年的金華火腿標志,已經依法得到解決。